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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行业影响分析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在光伏圈引起轩然大波。

新政出台,对分布式光伏利好还是利空,广大网友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就新版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具体影响,今天碳翁和大家一起进行简要梳理。

1、总则

第二条,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析:对照2013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我们看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有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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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去掉了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去掉了多余电量上网等字样,从源头上将某些建设属性或并网属性不匹配的项目,剥离出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列。

第四条,分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第五条,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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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只有上述四种分类,所有不符合上述四类的均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范畴。

无论一般工商业项目还是大型工商业项目,均不允许全额上网。

对于一般工商业项目,其自发自用比例由各省能源局单独出细则。碳翁猜测,如果自发自用比例达不到省里要求的低值的,将无法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只能全部自用;如果并网后,自发自用比例长期低于省里限值的,或可能转为全部自用模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对于大型工商业项目,仅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可余电上网,但只能参与电力现货交易,不能保障性收购(目前广东、山东、山西、甘肃现货市场正式运行,蒙西、湖北、浙江、福建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至于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可余电上网的大型工商业项目,会不会限制自发自用比例,估计也要看各省细则。

②通过将6MW以上大项目拆分为若干小项目,进行分期备案实现低压接入的路子走不通了,接网电压等级需要看同一红线范围内光伏装机总容量。

大于6MW小于20MW,就需要35KV以上电压等级并网。大于20MW小于50MW,就需要110KV以上电压等级并网。

6MW以下小型地面分布式项目以后就没有了。

原来以分布式之名,行集中式之实的各种渔光、农光互补项目,需要按照集中式项目进行管理。


2、行业管理

第十条,四个“不得”: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分析:这一条应该是重点针对“整县推进”模式来说的,部分地区通过垄断地方开发资源,排斥市场公平竞争,甚至要求产业换资源的方式,对正常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可以预见,后续通过公权力指定光伏开发商、强制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农户村民出让房顶资源的强买强卖现象,会得到更大程度的监管。


3、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三个“不得”: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分析: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权在地方发改部门。部分地区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增加当地税收,而设置了各类名目的备案要求,其实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对于行业良性发展和企业正常经营,均造成不利影响。

新政对此类问题明确了三个不得,是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落地的“贴心”体恤。

第十三条,按交流侧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分析:前面提到过,项目的容量将影响接入电压等级和并网方式,需要注意均是指的交流侧容量。

一个直流侧总容量是7MW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果容配比是1.2,那么交流侧容量只有5.8MW,依然可以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

部分地区要求40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要10KV电压等级并网,实际是指的单个并网点交流侧容量不高于400kW。也就是说,交流侧容量800kW,分两个并网点并网,单点不超过400kW,依然可以采用380V低压并网。

第十五条,大型工商业的后路: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分析:前文说过,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只能自发自用(只有电力现货正式运行区域可余电参与现货交易)。大型工商业项目体量大、投资大,而且不允许上网,没有电网公司兜底。如果一旦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企业搬迁、倒闭等极端情况),那光伏项目将会面临“烂尾”。

新政为大型工商业项目留了后路,就是当出现极端情况时,可以转为集中式光伏项目,从而较大限度打消光伏投资方的后顾之忧。当然,具体如何调整,执行什么收购政策,还要看各省的细则。

第十六条,建档立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分析:光伏电站的备案、接入、建档立卡,和生孩子是一样的道理。电站备案就好比办理“街道报备”,电网接入手续就好比“准生证”,电站并网验收就好比拿到“出生证明”,建档立卡则是给电站办理“身份证”。

孩子没有身份证,后续保险、落户、教育、医疗等等都会受到影响。电站不进行建档立卡,原则是无法参与绿证交易和绿电交易的。


4、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开工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分析:很多户用和工商业项目在拿到电网接入批复前,就开工建设,其实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拿不到电网接入批复,施工中的项目就会陷入停滞甚至烂尾。

拿不到电网接入批复,可能是因为资料手续不合规,也可能是因为当地电网消纳问题、配电网产权问题等等,很多时候是无法预料的,不要盲目自信,将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5、电网接入

第二十三条,承载力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

分析:电网承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到某个地区,某个县市,当下以及未来时间节点内,可供开发的配电网容量到底有多少,是光伏企业尤其关心的问题。所以,建立按照季度发布配电网的可开发容量,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发改和电网会进行信息互通,如果属地没有可接入容量,或将无法拿到项目备案。从前端备案开始进行项目管控,避免大量项目备案却拿不到电网接入,导致备案过期失效。

对于已经拿到备案并且具备建设条件,但是属地无可开放容量的项目,新政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综合出具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接入顺序: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分析:对于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来讲,如果属地可开放容量不足,也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全面整理电网公司所需的各类申请材料并进行报备。电网企业根据申请顺序进行登记。这个登记顺序,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接网顺序。当然,具体要看地方电网公司的要求,多沟通多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十九条,新建项目四可要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分析:新建项目不具备四可功能,或将无法通过并网验收。应及时与属地供电公司沟通相关的技术要求,满足四可功能实现。

四可的实现,对于调度有重要意义。因为电源具备四可方能参与调度,如果要参与电力市场,四可也是是基础条件。同时,实现四可后,调峰可以更加柔性,而不至于一刀切拉闸断电。

第三十条,协议签署: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分析:全额上网、余电上网的项目,因为要和电网公司结算电费,需要签订《购售电合同》。在目前的《购售电合同》版本中,关于电费结算部分是按照脱硫煤电价全额收购,但同时也约定了,如国家或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目前部分省份已经陆续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入市的实施方案或原则,那么后续《购售电合同》中的电费结算部分,应该会对保底收购电量/电价、入市交易电量/电价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

新政要求,所有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需要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而在之前,只有10KV以上并网的项目才需要签署。之所以出现这个变化,就是因为分布式光伏的渗透率提高,导致对电网冲击增大,因此有必要对各类分布式光伏签署调度协议,这也是和四可要求配套实施的。从字面来看,全部自用项目也要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实际是否落实有待观察。


6、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上网模式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分析:第五条规定的上网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投资主体调整上网模式的出发点,肯定是投资收益较大化,但是调整上网模式仍旧要不得超出第五条约定的模式范畴。即:

对大型工商业项目,只有全部自用一种模式,除非调整为集中式项目,否则无法调整上网模式。

对一般工商业项目,当用电负荷不足时,可以将全部自用转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考虑到自用电价高于上网电价,一般情况下光伏投资主体不会将余电上网模式调整为全部自用。

新政中约定了变更原则,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变更,还要看当地能源部门和电网公司政策。


7、附则

第四十一条,离网项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分析: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需要备案。

第四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分析:注意!新政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2025年1月17日开始实施,而不是文件挂网的2025年1月23日。

新政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为新老项目划断提供了依据,为老项目的顺利过渡实施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可以预见,2025年4月30日前,分布式光伏项目又将迎来一波抢并网潮,这个场景在2018年531新政后已经非常少见了。尤其是已备案的全额上网项目,需要抓住这个窗口期,抓紧推进手上的项目,避免项目过期烂尾。


小结:

本次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是根据分布式光伏行业的新形势、新需求而制订的,信息量之大、影响面之广前所 未有,广大从业者需要慢慢梳理、细细消化。